水电费情况入信用记录于规不合

2010-9-3 作者:管理员 来源:ISSA证券信息网


  

  据《新京报》报道,《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有央行官员表示,将来水电费的缴纳也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这一不见于《条例》正文的表述,却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

  实际上,如果严格按照《条例》的内容来判断,央行官员的这一表述已经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嫌疑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

  (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个人缴纳水电费的情况当然属于个人信息,目前也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予以公开。既然“公开水电费缴纳情况”无法可依,那么征信机构要将之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就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只要消费者不同意,自己的信用记录里就不会被水电费或者其他什么费的缴纳情况所影响。

  但是且慢。既然有如此明确条文,为何还是有众多声音担忧、质疑个人信用记录的“无所不包”趋势呢?这是因为,在此之前,个人信用记录已经表现出这个趋势了。在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个人信用记录中已经包括了养路费的缴纳情况、固定电话费的缴费记录;央行官员也表示,水电费缴纳情况计入信用记录,已经在若干城市展开了试点。

  因此,对《条例》的第一个关注点,就集中在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上。因为众多消费者,已经在需要住房贷款时体会到了信用记录的“威力”:可能因为某次信用卡延期还款,或者电话费欠费,就被拒绝贷款;但自己信用记录上的这种“污点”,从无任何机构主动通知自己。因此,我们希望,征信系统不要成为一些部门利益的“筐”,让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收费都装入这个“筐”。就算真的装入了,起码也要给消费者一个知情权。

  这也牵涉到第二点关注,就是个人对征信机构的异议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这又很明显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而如果缺乏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救济途径,信息主体的权利便失去了保障底线。

  尽管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每个消费者都可以以法律作为自己最后的维权武器,但是从近年来大量证券业、房地产业的维权事实看,部门规章成为法院判决依据的现实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下,《条例》在保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方面,显然还存在差距。 □余国友(安徽 职员)

  征稿:10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随着个人贷款和消费金融业务的日渐开展,个人信用记录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逐渐显现出来。在《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11月1日前,欢迎读者就条例的规定与内容、征信工作的开展与方向,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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